(1)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的眼科医疗机构的验光师,通过小瞳主觉验光方法确诊其任意一只眼睛的球镜度在保险期间内的增长幅度达到1.50D或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附表中的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数额进行给付。
近视严重恶化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等待期
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或“单目失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眼睛失明保险金的责任,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因该眼睛特定疾病而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3)眼睛失明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或“单目失明”的,保险公司按照附表中的眼睛失明保险金数额进行给付,主险合同终止。
眼睛失明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4)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进行住院治疗,且在就诊时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按其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眼睛特定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但在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的余额的60%给付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附表所列眼睛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眼部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且在就诊时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与治疗眼部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后,按其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眼部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但在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与治疗眼部相关的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的余额的60%给付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附表所列眼睛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