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二、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3)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附加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①若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②若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