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2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的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大学教育金(12 周岁及以前投保)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12 周岁以下(含 12 周岁),且在 18 周岁至 21 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大学教育金。
四、幸福金
自合同约定的幸福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幸福金。
五、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9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六、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三十三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七、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
在给付特别生存金、生存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幸福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