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初次确诊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初次确诊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按以下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自合同生效后第十一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初次确诊发生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初次确诊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未达领取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时,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不同日期罹患符合合同所指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超过90日(含),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六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身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自合同生效后第十一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身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则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后的合同约定的首个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保险费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缴纳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