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及健康维护保险金责任。
1、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原因,或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被保险人进入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且观察期结束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主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主合同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已进入观察期但仍未结束,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2、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主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责任继续有效,且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主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以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主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3、健康维护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未处于观察期且附加合同有效,或若被保险人处于观察期且附加合同有效,观察期结束后生存且未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