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倍多分1号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4-17 14:28:21

复星联合倍多分1号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产品特色
  •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保障,重大疾病分组,最多可赔付六次,赔付金额逐次增加,最高赔付120%。还提供身故、全残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障虽全面,但重疾分组不合理。

产品信息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0周岁

  • 缴费方式:10/15/20/30年交

  • 保险期限:至70周岁/终身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共有108种,分为六组,每组限赔付一次,累计可赔付6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6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赔付100%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赔付110%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至第六次赔付120%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赔付间隔期为180天。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提供的中症疾病共有25种,每种疾病限赔付一次,累计可赔付2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提供的轻症疾病共有25种,每种疾病限赔付一次,40种轻症,累计可赔付3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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