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包括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及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责任。其中,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及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各计划保险利益以计划对应的保障利益表内容为准。
1、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7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 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 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12)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2)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3)临终关怀费用;
(14)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医疗,或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医疗,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在续保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22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 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 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12)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13)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4)临终关怀费用;
(15)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对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发生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 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之和达到60 日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4、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急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挂号费、诊察费;
(2)治疗费;
(3)药品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
(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中医(不含中式理疗)费用;
(11)牙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12)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
(13)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用。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5、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规医疗检查和预防性保健费,包括医疗档案,发育评估,体格检查,年龄相关诊断检查(不包括年度体检),本公司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疫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白喉、乙型肝炎、腮腺炎、百日咳、麻疹、破伤风、水痘、嗜血杆菌属、B型流感病毒、肝炎等,本公司对此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6、因子选择
被保险人可选择适用的免赔额、一般赔付比例予以投保,确定具体的保险保障,并载明于保险计划表中。
7、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8、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本公司按照保险金的60%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