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设置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为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
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恶性肿瘤。
2、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续保时不受此限)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向保险公司提出赴日本进行治疗的申请,且由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授权服务商”)确定可赴日本的指定医院进行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授权服务商的安排在日本的指定医院进行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已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赴日本进行治疗的申请,但尚未由保险公司授权服务商安排赴日本的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且未续保的,或已由保险公司授权服务商安排赴日本的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但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首次向保险公司提出赴日本进行治疗的申请之日起第365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合同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合同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3、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1)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2) 合同的赔付比例为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