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2、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全残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收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对应的保障成本。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重大疾病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收取“重疾豁免保险费”责任对应的保障成本。
对已收取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由于主险或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变更,导致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保险费增加,则对于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3、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4、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身故日、全残确定日、意外伤害发生日或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