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因同一意外事故原因已经给付以下第2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①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的残疾项目,保险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的残疾项目对应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②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多项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废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③多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责任期限内多次遭受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均按上述4.4.2.1款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残疾,应按合并后的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要扣除保险公司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