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因同一意外事故原因已经向受益人给付以下第2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项意外住院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以下两项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和其他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2)意外残疾保险金
①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的残疾项目保险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的残疾项目对应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②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多项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废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③多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在合同责任期限内多次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均按上述4.4.2.1款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残疾,应按合并后的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要扣除保险公司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住院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36小时内在医院住院连续超过12个小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保险金。
给付住院天数全年累计最多可达180天。
以上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