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险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 2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全残”或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6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全残”或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4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全残”或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