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住院保险金,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住院保险金。
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仅对依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3)意外住院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36小时内在医院住院连续超过12个小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保险金。
给付住院保险金的天数全年累计最多不超过180日。
上述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