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因公意外伤害,并因此在特定因公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其特定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特定因公意外伤害且因此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其特定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在给付特定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特定因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应给付的特定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特定因公意外伤残保险金。
(2)特定因公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因公意外伤害,并自特定因公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见表一)乘以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因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特定因公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特定因公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特定因公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本次特定因公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仅对依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该标准评定的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上述特定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因公意外伤残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