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意外伤害事故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仅对依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25%,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对1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上述第1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间期满之日起第15日止,住院治疗最长至保险期间期满之日起第45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③在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④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以上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