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保险公司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约定的免赔额。
2、附加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上述第1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15日止,住院治疗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45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在附加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治疗,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