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依本合同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用以上晋级规则。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者多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