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得早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年金,实际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其申请领取年金之日。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分为:
①按照账户价值比例领取:本公司按与该被保险人约定的比例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约定的领取金额,本公司在对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后一次性给付,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转换为终身年金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年金开始领取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领取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的年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本公司按年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情况计算身故保险金,其金额包括如下部分:
①“个人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
②“团体交费账户”中可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现金价值;
③对于“团体交费账户”中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现金价值,您可选择转入“团体账户”或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按计算结果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全残,本公司按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情况计算全残保险金,其金额包括如下部分:
①“个人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
②“团体交费账户”中可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现金价值;
③对于“团体交费账户”中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现金价值,您可选择转入“团体账户”或作为全残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按计算结果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