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七日内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上述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并发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列表》(见附表2)中约定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且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列表》(见附表2)中约定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但没有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以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达到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