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②每一保险期间内,免赔额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100元;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中所获得的补偿总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③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为限。
④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对应的意外医疗年度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