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②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③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手术费;恶性肿瘤的确诊及复查费用,自确诊之日前30天之后的与恶性肿瘤诊断或复查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上述与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④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险金=个人支付且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住院或特殊门诊的就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届满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④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被保险人通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