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由个人支付且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②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为限。其他费用指除床位费和药品费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见下表。
③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且住院天数累计超过180天的,本公司对于180天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①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住院医疗保险金=个人支付且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住院,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若被保险人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本合同,且住院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95%。若被保险人以未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本合同,或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本合同,但住院时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5%。
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延续到保险期间届满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④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被保险人通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