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①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a.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b.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②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非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承担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
(3)中症疾病保险金
①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该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且两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180天(含第180天)。
②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4)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该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②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赔付总额以发生该组别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限,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不包含在上述限额内。
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赔付均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不受此限。
(5)身故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6)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0.15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7)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从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8)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①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②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