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4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4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③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当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开始按本保险条款“2.4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②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
(3)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被保险人因该恶性肿瘤在特定医疗机构住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2.4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②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以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
(4)有关计算医疗保险金的其他规定
有关本合同项下各项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还需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①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次治疗中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该次治疗所在保单年度内的共享免赔额余额)×给付比例
②“该次治疗中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是指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合同之外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单位、个人等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
被保险人在该次治疗中,从其社保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该次治疗中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
③免赔额
共享免赔额是指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的费用额度之和,金额为1万元。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共享免赔额减少,减少金额等于该次治疗所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减去该次治疗中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每一保单年度内的共享免赔额余额最低为0元。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不再适用免赔额的规定。
④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指定私立医院以外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a.如果被保险人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首次投保或续保本合同,且该次治疗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统筹结算的,给付比例为100%;
b.如果被保险人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首次投保或续保本合同,但该次治疗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统筹结算的,给付比例为60%;
c.如果被保险人未以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首次投保或续保本合同,给付比例为100%。
被保险人在指定私立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住院并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⑤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治疗,在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该次住院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次住院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第30日,且累计给付的各项医疗保险金不超过对应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⑥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对于该被保险人在续保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重大疾病而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