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年金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上载明,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不得小于本合同生效时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年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
如果投保人未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则默认为年领方式。您或养老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方式,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自下一保单周年日开始按变更后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00%的已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身故的,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三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00%的已支付保险费减去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日应领取的养老年金;
基本保额的 20 倍(即相当于 20 年的养老年金)减去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日应领取的养老年金;
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