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180 天),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原位癌的,我们将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而且不需要再交纳后续的保费。
我们对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180 天),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首个保单年度内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在扣除本公司已经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后,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在扣除本公司已经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后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180 天),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特定癌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后,首个保单年度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特定癌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特定癌症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特定癌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