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第 3 页,共 8 页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1)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