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轻症疾病以及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统称为“轻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轻症”中的每种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以及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中的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中的疾病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或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或仅承担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不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或于 等待期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 本 附加合同所列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我们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3)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特定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