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或于 等待期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5)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6)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7)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