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您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零取大,加上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等于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之和扣除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并与零取大。
上述“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
到达年龄,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0-17 周岁 ,0%
18-40 周岁 ,60%
41-60 周岁 ,40%
61 周岁及以上 ,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