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 3 倍给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按扣除上述累计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3)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3 倍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