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意外伤害 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疾病终末期阶段 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危重疾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5)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84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特定 患本合同所列特定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危重疾病20%给付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6)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84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我们还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保险金。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保单的轻症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我们还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保单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同一保单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