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意外伤害且本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但不包括该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公共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 9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3)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且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 9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4)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但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民航班机机舱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 19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5)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 9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6)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而非在电梯里面提供电梯运载服务的工作人员)搭乘正常运行中的公共电梯时,发生运行意外伤害事故,自运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运行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第一项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 9 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公共电梯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统称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公共电梯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统称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同时符合上述第二至六项保险责任中的两项及以上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按照其中最高一项保险责任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或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