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如果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如果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一个或多个特定疾病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后至88周岁前(含8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含88周岁)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4)恶性肿瘤保险金
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照条第三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的,保险公司自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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