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88 周岁前(含 88 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 88 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定义中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前后两次轻症疾病的发病时间间隔必须在 90 天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一个或多个轻症疾病时,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及附加乐享 e 生两全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以下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30 周岁前(含 30 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至30 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额外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额外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