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通过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以下称“救援服务机构”)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并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且经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 800 元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前述“医疗费用”包括:
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德华安顾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9 版)条款2. 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
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 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肢体辅助设备(如拐杖、轮椅)的费用(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首次使用该设备),但每次保险事故此项费用的最高赔付额以保险单上载明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移动,在原定旅行回程日以前无法运送回国的,本公司负责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被移动为止。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给付期限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45 日。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 医疗费用,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 30 日。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 (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负责赔偿剩余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 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按其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的 20% 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紧急救援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救援责任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医疗运送和送返
遗体 / 骨灰送返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亲属慰问探访
紧急搜救
安排并支付未满 12 周岁子女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