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为本附加合同必备的基础性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为本附加合同可选择的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的高原地区旅行期间发生高原反应的,本公司依据保险单记载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1)高原反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高原反应或其并发症身故的,本公司按照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给付高原反应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2)高原反应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高原反应或其并发症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德华安顾附加高原反应意外伤害保险(2019 版)条款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高原反应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本次高原反应导致伤残合并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高原反应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高原反应伤残保险金以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高原反应意外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1)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高原反应及其并发症在医院就诊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 :
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 -100 元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高原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