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本公司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1)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第 1 项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第 2 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在按固定路线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内;
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在学校或医院的建筑物内遭遇火灾,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在特定节假日内;
遭遇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