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6% 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2)特别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特别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在本合同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1/ 已交保险费次数)* 累计已交保险费 *60%。
交费期间为 5 年,10 年和 20 年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至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每满 5 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分别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金额为(1/ 已交保险费次数)* 累计已交保险费。
(3)祝寿保险金
本合同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 55(限女性)、60、65、70、75、80、88 周岁七种,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确定后,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5)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