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如下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 7 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和门诊手术的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后,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我们再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恶性肿瘤住院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日数为 180 日,因恶性肿瘤累计住院超过 180 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就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累计住院天数不得超过 180 日,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恶性肿瘤在医院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 7 日内,因为与导致住院相同的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急诊治疗。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