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88 周岁前(含 88 周岁)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至 88 周岁前(含 88 周岁)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特定疾病定义”中。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或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一个或多个特定疾病时,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重大疾病定义”中。
(3)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额外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重大疾病定义”第一项中。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5)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