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责任
(1)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以下需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可选责任
(1)小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小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2)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3)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如果该笔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本公司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上、约定的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部分,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4)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规定门(急)诊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约定的起付标准之上、费用限额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5)小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对于已经建立起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之下、约定的起付标准之上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6)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对于已经建立起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之上、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限额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