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在投保时指定的机动车,在该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 3)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向其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本公司按照该处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在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中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伤在医院就诊治疗的,就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
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每次意外伤害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