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依据投保人选择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自进入自驾车时起至离开自驾车时止,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该种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因同一种交通工具已发生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本公司按照该处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该种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在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该种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