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由投保人组织的团体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仅给付一次,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2)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 ( 不包括飞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 遭受意外伤害并符合上述第一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按第一款第 1 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再按照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除按第一款第 2 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本公司将再按照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仅给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