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必备的基础性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可选择的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责任,也可以不选择。
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本公司根据电子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受伤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就诊治疗的,本公司就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元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