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3、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15种)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4、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60种)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5、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及平安爱加分 19Ⅱ两全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中的白血病,我们按照上述“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