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恶性肿瘤或本合同续保生效时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返还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恶性肿瘤时所属保险期间内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本合同续保生效时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返还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极早期恶性肿瘤时所属保险期间内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但未申请理赔,而是首先申请并获得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赔付的,本公司将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的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本公司仅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