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①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18周岁至41周岁之间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60%;②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42周岁至61周岁之间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40%;③若身故或确定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在62周岁以上(含62周岁)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20%;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①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10%;②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20%;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3)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于70周岁前(含70周岁),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71周岁后(含71周岁),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4)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含高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5)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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