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福星高照B款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8-22 14:21:23

复星保德信福星高照B款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复星保德信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重疾、轻症、身故,确诊重疾、轻症,即可豁免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犹豫期:15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三组,重大疾病定义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分组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的保险责任,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分为三组,轻症疾病定义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轻症疾病分组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见13.11)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4)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项下您应支付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我们不接受任何险种、保险金额(或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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